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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彤状告电视购物 认为其严重侵犯自己肖像权
发生时间: 2007-01-04 17:26:47 | 人物:李若彤等
李若彤
香港艺人李若彤日前在上海静安区法院提出诉讼,起诉北京安必信家庭购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电视台和陕西电视台,要求三被告在《北京晚报》《羊城晚报》和《新民晚报》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7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及证据保全费2000元。
李若彤说,2006年3月,她本人在上海发现北京安必信公司与天津电视台播放的“安必信魅影眼贴”的电视购物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肖像。她认为,自己已与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签订过合同,约定自2005年10月1日到2007年9月30日,为该厂生产的丹姿化妆品做形象代言人,其间不得为其他同类型产品拍摄广告。而本案的三被告未经自己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自己肖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该广告播出后使自己受到误解,并降低了社会对自己的声誉评价。
李若彤递交的证据材料中,还包括一份“保全证据”的公证书,证明在2006年3月8日,由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代理律师,在李若彤静安区的家中现场监督对台标为“陕西”电视台和“TJTV”电视台正在播放的节目,而且进行了现场摄像录制,并将该录像带由公证员封存于证物袋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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