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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彤向安必信追讨肖像权
发生时间: 2007-01-04 12:36:59 | 人物:李若彤等
□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焦晓虹
晚报讯 近日,香港艺人李慧娴(艺名李若彤)在静安区法院为肖像受侵害提出诉讼。她起诉北京安必信家庭购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电视台和陕西电视台,要求三被告在指定报纸正版显著位置处及两被告新闻栏目中发表申明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7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及承担证据保全费2000元。
李若彤诉称,2006年3月,她在上海发现北京安必信公司与天津电视台播放的“安必信魅影眼贴”的电视购物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肖像。她认为,自己已与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签订过合同,约定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为该厂生产的丹姿化妆品形象代言人,期间不得为其他同类型产品拍摄广告。三被告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自己肖像,严重侵犯了自己肖像。该广告播出后使自己受到误解,并降低了社会对自己的声誉评价。
李若彤在递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份公证书内容为“保全证据”,证明在2006年3月8日,由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代理律师,在她的静安区家中,现场监督对台标为“陕西”电视台和“TJTV”电视台正在播放的节目,进行现场摄像录制,并将该盘录像带由公证员封存于证物袋交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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